「中國出口許可證」每天都有數以百計的企業在搜尋。然而,內地法律已第四年不再向企業簽發名為「出口許可證」的文件,貨物卻仍然滯留在碼頭。
五年前,從內地出口貨物首先要排隊領取「通行證」:企業先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,然後才有權出貨。這條隊伍已經取消,但關卡只是換了位置:如今受審查的不是公司,而是貨櫃裡的貨物。
香港讀者請注意:本文所述均為內地規定。香港是獨立關稅區,戰略物品進出口另受《進出口(戰略物品)規例》(第60G章)規管,許可證由工業貿易署簽發。
核心問題:
「我們在寧波設有外商獨資企業(WFOE),營業執照已領取,銀行賬戶也已開立。物流商要求我們提供出口許可證的掃描件;律師說根本沒有這種許可證;供應商則堅稱沒有它就無法報關放行。三方之中誰說得對?我最終需要辦理甚麼?」
三方都只說對了一部分,這正是外國出口商經常提出這個問題的原因。下文逐一說明哪些已經取消、哪些仍屬強制,以及在甚麼情況下確實需要許可證。
內地已不再有「發給公司」的出口許可證
對外貿易經營者的一般資格已經取消。取而代之的是兩條互相獨立的管道:經營權,以及個別批次貨物的出口許可。

出口權隨營業執照一併取得
2022年12月30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刪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第九條。該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須向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。修改自公佈之日起施行。

自2026年3月1日起,該法以新修訂文本施行(主席令第六十七號,2025年12月27日通過)。新文本並未恢復經營者備案:依據第十一條,完成市場主體登記者即屬對外貿易經營者。
政策走向一以貫之:
- 2004年,對外貿易經營權審批改為備案登記。
- 自2019年12月1日起,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三年試點方式獲豁免備案(國發〔2019〕25號)。
- 2022年底,備案要求在全國取消。
自此,出口權不再是獨立的許可資格,而是法人成立後自然具備的權利。
留有餘地的小建議: 翻開營業執照,核對經營範圍,並預先加入「貨物進出口;技術進出口」的表述。如經營範圍未涵蓋出口,經市場監管總局(SAMR)辦理變更需要時間。
海關備案:最常被遺漏的手續
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,並不等於取消海關登記。未按內地實務調整流程的國際企業常在此犯下代價高昂的錯誤:以為持有營業執照就已是出口商,直到首次報關當天才發現並非如此。以下三項仍須辦理:
- 報關單位備案: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》(海關總署令第253號,2022年1月1日起施行)向海關總署辦理。透過中國國際貿易「單一窗口」,以營業執照上的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(USCC)辦理。另一途徑是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公司登記時,按「多證合一」模式一併勾選報關單位備案。
- 出口退(免)稅備案: 向註冊地稅務機關辦理。沒有這項備案,出口雖然合法,卻會虧損。
- 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: 用於收取出口合同項下的跨境款項。自2024年6月1日起改由企業的經辦銀行辦理,不再由國家外匯管理局(SAFE)辦理(匯發〔2024〕11號);須在首筆款項收付前完成。
重要提示: 海關備案完成前,出口報關單根本無法遞交。寧波港的貨物等的不是許可證,而是報關單位名錄上的一行記錄。自身備案完成前,只能透過代理,即受託辦理出口的外貿公司出運貨物。

受許可管理的不是公司,而是商品
在內地,許可與HS編碼及目的國掛鈎。同一出口商的某一品項可以自由出運,相鄰品項卻須待主管部門批准。

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:配額、招標與商務部許可
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商務部(MOFCOM)會同海關總署制定,每年更新。
- 2026年目錄: 適用《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(2026年)》,由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89號發佈,自2026年1月1日起涵蓋43種貨物。
- 鋼鐵: 自2026年1月1日起,約300種鋼鐵產品亦須申領出口許可證(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79號)。
- 配額: 部分品項不以許可證而以配額分配,經直接分配或招標取得。2026年以招標方式分配配額的有甘草、藺草及其製品。
網上指南中有一個反覆出現的錯誤:把這些目錄誤指為由市場監管總局(SAMR)管理,並解讀為「對外經貿關係管理機構」。SAMR是市場監管機構,並不負責出口許可目錄。錯誤的代價是申請遞交到錯誤部門,白白損失一個月。
小結: 第一步不是收集文件,而是將HS編碼與當年有效的目錄逐一核對。
兩用物項:第792號令與統一管制清單
國務院第792號令即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》(國令第792號)。條例簽署日期為2024年9月30日,2024年10月19日公佈,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同日起實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》(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51號)。清單涵蓋10個行業領域、5種物項類型,把原先散見於不同層級法規的清單整合為統一編碼體系。清單並非窮盡:清單以外,商務部可實施最長兩年的臨時管制。
《條例》承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》,並把責任延伸至中間環節。以下各方發現涉嫌違法出口,須向商務部報告:
- 代理商、貨運代理及承運人;
- 郵政快遞企業;
- 報關單位;
- 電子商務平台;
- 金融機構。
未履行報告義務者可被警告,並處人民幣10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人民幣10萬元至50萬元罰款。
商務部亦可將《條例》延伸適用於再出口,即含有中國兩用物項零部件、或以中國技術生產的境外物項。
清單以外的兩項規定:軍品制度與2024年門檻
武器不屬於一般兩用物項管制體系,有獨立制度、獨立許可,並由另一份文件規管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》。

該條例由國務院與中央軍事委員會於1997年10月22日聯合發佈,現行為2002年10月15日修訂本。
條例年代久遠,但切勿因此誤判:它仍然有效。
只有具相應資格的軍品貿易公司才可出口軍品,每份合同須單獨審批。普通外商獨資企業無法進入這一領域。
民用範疇的邊界其後才調整,即2024年7月1日。依據是商務部、海關總署、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4年第21號,簽署於2024年5月30日。自該日起,以下物項須申領出口許可證:
- 航空航天結構件及發動機製造所用的設備、軟件和技術;
- 若干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相關的品項。
以該纖維製成的防彈成品(頭盔、防彈衣、防彈插板)歸入軍品制度。此類品項須與現行版本的統一清單核對。未經許可出運這類品項,結果不是延誤,而是貨物在碼頭被扣停。
最被低估的風險不在清單之內,而在清單旁邊。如貨物未正式列入清單,但技術指標相近,海關可提出質疑,要求提供合同及技術參數,並將貨物交由商務部鑑別。在鑑別結論作出前,貨物不予放行。
這個問題可預先透過諮詢解決。無法自行判斷物項屬性的出口商,可向商務部提交諮詢,說明物項的技術指標及用途。
申請材料:5類資料與45個工作日
依據第792號令第十六條,申請材料以最終用戶為核心,而非以申請人為核心。
- 合同: 出口合同、協議副本,或其他證明交易的文件。
- 技術: 物項說明,或其檢測、鑑定結果。
- 用途: 貨物交予誰、作何用途,須以獨立文件證明,而非合同中的一行文字。
- 交易對方: 進口商資料,按商務部要求提供。
- 人員: 出口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。
遞交申請後,流程分為三種情況:
- 商務部自行決定: 申請遞交商務部,部分品項由商務部自行審批。
- 聯合審查: 其餘品項由相關主管部門參與,改為聯合審查。
- 國家安全: 如出口涉及國家安全,須報國務院(或國務院、中央軍事委員會)批准,審查時限不適用。
其他情況下,《條例》給予商務部45個工作日,約兩個公曆月。鑑別、專家諮詢及實地核查所需時間不計入時限。供貨計劃宜預留至少兩至三個月。
| 許可類型 | 法規規定 | 實務與風險 |
| 單項許可 | 向單一最終用戶一次性出口,有效期最長一年 | 在許可有效期內推遲出運,無須重新申領。更改物項、國家、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,須重新申請;變更其他條件須換證,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|
| 通用許可 | 三年內向一個或多個最終用戶多次出口 | 適合已建立內部合規機制、具出運紀錄的出口商;不會向零紀錄企業簽發 |
| 登記填報後出具的出口憑證 | 每批出運前登記相關參數;僅適用於特定情況,如維修、測試、展覽、民用航空器零部件等 | 減輕的是時間壓力而非文件負擔,資料披露仍屬強制 |
出口退稅:比許可證代價更高的篩選關口
許可證打開關口,退稅決定價格。

- 2019年: 2019年4月1日,最高出口退稅率已降至13%(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)。
- 2024年: 根據財政部、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5號,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59項商品的出口退稅,包括銅、鋁及其合金製品,以及化學改性油脂。同一公告將209項商品的退稅率由13%下調至9%,其中包括光伏產品及電池。
- 2026年: 財政部、稅務總局2026年1月8日聯合發佈的公告(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號)延續了這一方向。光伏產品自2026年4月1日起出口退稅歸零。電池產品的退稅率於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由9%下調至6%,2027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。
適用退稅率以出口報關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界定,而非合同日期。
小結: 簽約前,向供應商索取HS編碼,並與現行公告附件逐一核對。如品項不在清單內,所謂「因退稅而加價」只是談判籌碼,而非事實。

內地出口許可證:策略性結論
這一制度存在一個悖論:十年間,進入內地外貿的門檻放寬至零;同期對個別商品的管制卻收緊至貨運代理須承擔個人責任的程度。
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《對外貿易法》再加一條:禁止貨運代理、報關單位、倉儲及交易平台協助規避中國反制措施,罰款最高人民幣50萬元。起步成本越低,HS編碼四位數上的一個錯誤代價就越高。
- 公司取得權利,貨物取得許可。 經營範圍正確的營業執照,加上海關備案,即可解決准入問題。
- 許可流程從歸類開始。 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、兩用物項管制清單及出口退稅清單,均以同一編碼核對。
- 時間是可控參數。 《條例》規定的45個工作日審查期加上鑑別時間,應寫進合同,而非在出運前一週才發現。
由此可見,內地的許可文件組合已不再是入場門檻,而是管理成本與交貨期的工具。熟悉自身編碼的出口商可以與供應商議價、規劃物流;把「出口許可證」當作單一文件去尋找的人,找的是並不存在的東西。
關於在內地申請出口許可證的5個關鍵問題
市場上所說的「出口許可證」其實指三種不同的東西:公司已在海關辦理報關單位備案的證明;商務部就特定管制物項簽發的許可;僅指供應商具備出口權。處理方法:先確認對方所指的是哪一種。如屬一般商品,提交海關備案資料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即可。
不一定。如貨物技術指標接近管制物項,海關可提出質疑,並將貨物交由商務部鑑別;在鑑別結論作出前,貨物不予放行。處理方法:出口電子產品、機床、化學品及複合材料時,應在訂艙前預先向商務部提交諮詢。
對外貿易權源自法人本身,但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宜加入貨物進出口。處理方法:經市場監管總局(SAMR)變更經營範圍,然後辦理海關備案。未完成備案,無法以公司名義報關。
通用許可適用於三年內多次出口,前提是出口商具備可核實的出口紀錄及內部合規機制。處理方法:先就具體合同申請單項許可,同時累積轉用通用許可所需的資料。
相關清單均由法規明確規定:公告2024年第15號(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5號)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59項商品的出口退稅。財政部、稅務總局2026年1月8日公告(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號)自2026年4月1日起將光伏產品出口退稅歸零。電池產品退稅率由9%下調至6%,至2026年12月31日止;2027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。處理方法:將HS編碼與公告附件核對;如品項不在其中,要求供應商說明加價理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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